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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田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人员考勤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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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8-03-26 08:52

罗田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人员考勤制度


为进一步严明我室工作纪律,经全体工作人员讨论通过,特制定

如下考勤制度。

  一、认真遵守作息时间,按时上班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具体作息时间分两段安排:51日至930日,上班时间为上午8:0011:30,下午2:306:00。101日至次年430日,上班时间为上午8:0011:30,下午2:305:30。

  二、严格执行上班签到制度。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时签到,因故未签到者,视作旷工。如因下乡、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的,必须提前到办公室办理外出审批手续,办公室代为签到,否则视为迟到或旷工。

  三、必须坚持坐班制。所有职工外出开会或下乡外,必须坚持坐班,未坚持坐班的,视为旷工。

  四、一般情况下,节日、双休日均按照国家规定休假。正常休假期间,如有会议或者临时性事务需要全部参加或部分人参加的,必须服从单位领导安排,已安排并接到通知但未参与的视为旷工。

  五、因事或因病请假的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无论是病、事假,均要报办公室登记。病假天以内,事假半天以内的,由各部主任审批;病假一天以上二天以内,事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,由各部分管主任审批;病假二天以上二周以内,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单位主任审批病假两周以上,事假四天以上的由行政会通过并报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。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、药费发票、单位审批意见,其中,报县教育局审批的,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并出具病休证明,教职工病(事)假期满,应主动返回单位销假上班,确需续假的,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。

、婚、丧假,产假、探亲假、病(事)假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:

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,可享受3天婚假;符合晚婚年

      龄的,可享受15天婚假。

   丧假 一般为3天。

   产假: 按法定年龄结婚的产假为98天,晚婚产假为128天,多

          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。

  探亲假:职工原则上应该在休假(寒暑假)期间探亲,如果休假

          期较短,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。具体休假天数按《国务

          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执行。

  七、建立职工长病休息审批制度。连续病休一年以上,又不符合退休、 退职条件的人员,经本人申请,单位同意,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,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,准予长病休息,作编外处理。长病休 息每年6月、12月各受理一次。其病愈申请上岗的,依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,经批准后,可参加单位新一轮竞争上岗或调配。长病休息职工达到病退、退职或法定退休年龄的,按规定办理病退、退职、退休手续。

  八、经批准实行病休人员,病休期间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。

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,全额发给基本工资;

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六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发给: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%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全额发给基本工资。

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: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%;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%;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%。上述人员中,获得地厅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,病休期间工资可在规定标准上提高5%10%

病休期间酌情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,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。

(4)病休退养人员在休息期间,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,否   则,应停止享受病休、退养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。

九、考勤由办公室负责,每周统计一次。对每月统计结果进行通报并与绩效工资挂钩,参与年度考核考评职工连续旷工未超过15天或全年未超过30天,本人能自动返回单位并承认错误的,单位可准其继续上岗。但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。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报教育局作辞退处理。对一年内病假超过两个月、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,年度考核不评优秀等次,不得评为模范(以上事假不含第条中所列各项)。

十、职工出境出国,由本人书面申请,并明确外出地点及时间,由本单位签署意见,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,由公安等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
十一、从严控制外出务工。

1. 不得从事第二职业,不得停薪留职。除勤工俭学外,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经济活动,否则,做自动离岗处理。

2. 无正当理由连续自动离岗时间超过15天,或一年内累计自动离岗超过30天的,报教育局批准予以辞退,人事档案转交县人才交流中心。

3. 自动离岗人员,由工作单位通知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政工股报到,重新安排工作。逾期未归的,作辞退处理。

十二、单位会议必须按通知时间到会,由会议召集人点名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或旷会。

、未经教研室同意,私自参与外单位借调活动的视作旷工。

、自动离岗人员按照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。

十五、本制度从2017年121日起开始执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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